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被公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我们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但部分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或者对相关法律意识的缺失,触犯刑法,悔不当初。近日,泾县经营水产生意的袁某某,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持证经营野生动物过程中,违反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规定,先后收购规定以外的野生动物159只(条),其中22只(条)已被出售,剩余的137只(条)被依法扣押。
其中一只白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该被告人触犯刑法规定,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1月23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男子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被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