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逐步建立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什么制度为核心

2020-10-02 综合 374阅读
一、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合作医疗制度从理论上来说,主要是依靠社区居民的力量,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多方面筹集资金,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医疗保健措施。中国农村的合作医疗,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足迹,也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世界卫生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曾说,“初级卫生人员的提法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人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生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的、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式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为:
1、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
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当时是以“合作社”的形式举办医药卫生事业,实际上是一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萌芽。在建国初期,由于资源有限,我们选取了城乡有别的福利提供原则,是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之外,缺少医疗保健的农民采取自发的互助形式来解决医疗问题。我国农村正是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阶段。一些地方如山西、河南等地出现了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共济。1955年初,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医疗保健站,实现了农民“无病早防、有病造纸、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愿望。[2]
2、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与发展
在卫生部肯定了米山乡的做法之后,其经验在全国部分地区得到推广。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促使其进一步兴起和发展。1960年2月中央肯定了合作医疗这一办医形式,并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的报告》,将这种制度成为集体医疗保健制度。[3]1960年5月18日《健康报》在社论《积极推行基本保健医疗制度》中肯定了这种集资医疗保健制度的办法,这对于推动全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时,全国农业生产大队举办合作医疗制度的已达40%。“文化大革命”时期,新兴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大力推广。据世界银行(1996年)报道,当时的合作医疗费用大约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20%,却初步解决了占当时80%的农村人口的医疗保健问题。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保健制度。
3、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
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农村推行了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有的“一大二公””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解体,农村合作医疗也随之大幅衰减,1989年的统计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5%。[4]
二、 合作医疗制度衰退以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
我们先看一下各种医疗保障形式在我国农村的情况:
1、社会医疗保险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针对的是城镇企业的职工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作为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仍然被排除在制度安排之外。因此可以说,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基本上是一个空白。
2、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的缺失为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可以说它是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但是,商业医疗保险是盈利性和自愿参加的,为了保证利润的获得,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在选择投保人的时候往往会把那些年老体弱、身体状况不好的人排除在外,而这部分人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却是最迫切的。另外,由于政府并没有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强制农民必须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并且由于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费一般比较高,因此农民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就会非常慎重,他需要考虑自己是否承担的起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花费。所以,尽管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有发展的空间,但是这个空间也是很有限的。
3、社会救助——享受的范围非常有限
目前我国在农村针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实行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幼儿保教)的“五保”供养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就医问题,但是这种制度的覆盖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4、邻里互助
邻里之间的相互扶持和帮助一直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优良传统,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正是对这种行为的最好诠释。这种邻里间的互助在解决医疗保障问题上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和比较低的水平上发生,对于一些患重病、大病的情况则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所以,邻里互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90年代,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模式的合作医疗体系试点,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和“福利风险型”3种。虽然1997年1月中央提出“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但全国只有18%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只覆盖了全国农村人口的10%,90%的农民仍要自费看病。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卫生部主管的农村医疗卫生事项移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而后者无法独自解决相关的财政投入和农民减负等一系列政策性问题,导致农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上处于“真空地带”,广大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基本是依靠家庭保障来解决的。
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情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出台及政策规定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中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5]随后,各地纷纷行动起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情况——以在山东省的试点为例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也是从2003年开始的,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中,结合山东省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原则和意见,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3月至2003年12月)为试点阶段。省里确定临邑、五莲、曲阜、青州、广饶、招远、崂山等7个县(市、区)为首批省级试点县。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1至2个乡镇进行市级试点,有条件的市可选择县(市、区)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试点单位的条件是,当地领导重视,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管理机构健全,农民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省级试点县(市、区)由申请试点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审批实施。各市确定的市级试点的实施方案要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备案。试点结束后,省级试点县(市、区)要写出试点工作总结,由批准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第二阶段(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为扩大试点阶段。在巩固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16个左右省级试点县(优先考虑将原市级试点县纳入省级试点)。市级试点也要相应扩大。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深入探索和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省政府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第三阶段(2006年1月至2010年)为全面推行阶段。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至2010年,建立起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6]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在山东省各个地、市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1) 山东省东部沿海地区——青岛崂山
崂山区位于青岛市的东部,总面积390平方公里,辖4个街道、139个社区,2003年总人口19.96万,农业人口14.1万,GDP151.1亿元,财政收入9.97亿元,财政支出13.8亿元,职工年平均工资16175元,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5394元。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了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2004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又推出新举措,建立和完善独具特色的“以大病统筹为主,预防保健与大病救助兼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全区参保人数15.36万人,人口覆盖率达到92%;2004年参保人数16.138万人,人口覆盖率达到96.82%。低保户人口2152人应缴纳部分,在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全部负担。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的原则。人均筹资额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50元。2003年筹集合作医疗资金461万元, 2004年合作医疗应筹资金806.9万元,结余资金全部结转下年使用。合作医疗资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社区居委会以户为单位按年度收取,使用区财政局发放的统一收据;社区集体缴纳部分从自有资金中提取,连同个人缴纳资金及经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的注册登记表一同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交街道财政所,街道财政所将资金筹齐后,连同街道补助的资金一并上交区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区财政补助的部分,在街道、村集体及个人筹资部分到位后,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将补助金拨付到区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大病医药费补偿,2003年80%用于医药费补偿、15%用于大病救助、5%为风险金;2004年75%用于医药费补偿、10%用于大病救助、10%用于预防保健5%为风险金。2003年统筹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三级医院2000元;2004年各级医院的起付线比2003年各降低了500元,家庭病床由1500元降到300元。提高了医药费的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补偿比例增加了5-10%。2003年有1868人得到医药费补偿,支出280万元,占预算支出368万元的76%。2004年预计大病补偿人数可达320人,医药费预计支出560万元,占预算支出605万元的93%,受益率以人为单位预计可达到23%,比去年提高了21.9%,家庭受益率可达50.8%,,比去年提高了47.3%。[7]
(2) 山东省中西部地区­——德州临邑
临邑县隶属德州市,位居黄河以北,辖7镇3乡,859个行政村,面积1016平方公里,人口51.9万,其中农业人口43.95万。2003年2月份,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确定临邑县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首批试点县。2003年6月份,在认真总结试点乡镇经验的基础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县全面铺开。截至2003年底,全县有41.09万名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3.49%;2004年8月份开始第二周期运作,至目前已有41.56万名农民全部办理了相关手续,参保率达94.56%。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临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制定了资金筹集、基金使用与管理、费用报销、农民就诊转诊等规章制度。县管理委员会对运转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县监督委员会和县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按照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方筹资的原则,2003年全县筹集资金944.97万元,其中农民筹集资金410.92万元,省、市、县、乡镇财政补助资金534万元。在就诊方面,分为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在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药费按20%比例报销;在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报销:(1)住院费1000元以内(含1000元)部分,按30%比例报销;(2)住院费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40%比例报销;(3)住院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4)住院费5000元以上至8000元(含8000元)部分,按60%比例报销;(5)住院费8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70%比例报销;(6)住院费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报销,每年每人最高报销额10000元。农民就诊时,由定点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在门诊就诊的,药费按比例直接报销,此报销款由村卫生室垫付,月底汇总后交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兑付。住院治疗的,先由农民个人垫付,待出院结账时,按规定报销。在基金的使用方面,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定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将运作基金的23元分为门诊6元和住院17元两部分,分开管理。其中,6元作为农民家庭个人账户,17元作为大病统筹。截至2004年8月份,共有18.5万农民得到了实惠,兑付医疗费827.53万元,其中门诊病人16.9万人次,兑付227.5万元,住院病人21500人次,兑付600.2万元,受益面达45%。[8]
3、制度推行过程中的问题
当然,在试点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1) 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合作医疗的资金应该是来源于农民个人的缴费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从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随着近年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对于选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来讲,每年缴纳10元钱应该是可以承受的,农民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应该说是比较高的。但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否能够及时到位,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这部分资金可能会及时划拨到农民的个人医疗账户,而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比较差的市、县(区),情况可能就不容乐观。仅仅依靠农民个人缴纳的10元钱,在一些小病的治疗上可能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了重病、大病的患者,由于没有资金的保障,合作医疗制度就很难发挥分担风险、互助共济的功能。
(2) 覆盖范围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中就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这样一个规定是充分考虑了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给广大农民群众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但是自愿的原则可能会导致很多问题:在一个家庭中,人为地将老弱病残者与健康者分离,只选择让老弱病残者参加合作医疗;或者是有病的非常乐意参加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的则不愿意参加等。这些做法都违背了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通过社会攻击的方式来解决农民的看病问题。可能在一些试点地区,由于各级政府的强力推行,而广大农民也看到了合作医疗能给自己带来的切身利益,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从整体来说,我国的合作医疗还处在一个自发自愿的试点阶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没有把全体农民覆盖到制度范围以内。
(3) 服务提供和费用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生病的时候需要到定点诊所或医院去接受服务,自由选择的余地相对来说非常小,这就把各级定点医院或诊所推到了一个具有“垄断”色彩的位置。这些医院或诊所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就会缺少相应的经济刺激,在服务的态度和服务质量上可能会大打折扣。而农民在看病就医之后还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用,特别是重病、大病的高额医疗费能否得到及时的报销也是现阶段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4) 检查监督
由于从总体上来说,合作医疗制度还处在一个试点的阶段,各个地区在试点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展了一套独立的实施办法。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些地区的试点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由于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所以才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四、 农村医疗保障的发展方向
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合作医疗在政治、经济和保障农民健康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现阶段,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医疗保障需求的多元化,以及合作医疗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农村人口的医疗健康,迫切需要我们寻找和建立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在这样一个体系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覆盖范围
目前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农民的自愿参加为主,筹集的资金分为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两部分,个人医疗账户部分主要用来支付小病的门诊费用,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用来保障一些患重病、大病的农民的医疗费用的支付。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个不相同的,这样的一种安排势必会影响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相对也比较强,在这些地区可以更多地强调自愿参加的原则,保险费的缴纳水平也可以相应的提高,这样就可以既保大,又保小,能够享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服务。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差的地区,则可以实行政府补贴和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办法,保障的重点是一些重病、大病的医疗费用,因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仍然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2、保障对象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就是广大农村居民,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了流动群体的行列,比如说农民工,就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对于这部分人是否应该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行列当中来呢?在现行的体制下,这部分人也应该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看待。因为城市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上是把这部分人排除在外的,而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又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在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下,农村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回归到农村来解决。这部分人相对于其他农民来说觉悟比较高,收入水平也比较高,他们也真切的体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对自身的重要性,所以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时候会具有更高的积极性。
3、保障模式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农民的收入情况也不一样,因此只有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相应的医疗保障方式。国家目前还没有能力充分顾及到9亿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合作医疗也不是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的唯一出路。无论是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长远发展来看,还是从农村医疗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总体规划看,医疗保险制度无疑是优于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种保障模式。任何一个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仅仅是为了解决和处理短期的问题,应该有长期的、战略性的考虑,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征,而合作医疗在制度和管理上并不具有长远的规划,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此外,在城市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下,农村医疗保障也一定要和城市医疗保障统一起来。所以,我哦门要逐步顺应经济与社会下调发展的规律,遵循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经农村医疗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计划当中。但是,在中国农村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各地经济发展和人们的认识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农村实施医疗保险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因此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能拘泥于一个模式,应该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也会导致地区之间在医疗保障的保障形势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不同的选择:
沿海地区、高收入的东部农村地区。随着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较高,支付能力也较强,合作医疗的形式正在向医疗保险过渡,可以依托强有力的集体经济和政府支持,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最终于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统一。
中等收入的中部农村地区。这些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较弱,加上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所以应该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贫困现象。具体的筹资方式和比例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承受能力确定。
低收入的西部地区。由于收入水平低,大多数农民难以享受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处于发展农村医疗保障最为困难的境地。这些地区的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筹资的能力很低,资金总量也较小,保障能力有限,所以可以通过实施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建立起在经济上可以负担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卫生服务和提供方案。[9]
总之,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必将融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的医疗保障达到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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