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担任?

2020-09-18 社会 606阅读

这句话不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条例修订过程中,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督察条例》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由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对督察工作的领导,树立督察工作的权威性,使行政首长的权力与督察职能优势有机结合。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人员设置:

1、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2、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督察机构,其具体设置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配备督察长一名、副督察长二名,设警务督察处。

市(地、州、盟)公安局(处)配备督察长一名、副督察长二名,设警务督察室。

县(市、旗)公安局配备督察长一名,设警务督察队。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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