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军籍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条件的现役军人的最高行政处分。
根据《纪律条令》第120条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开除军籍,受处分者即丧失了现役军人身份。
开除军籍的批准机关是军事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所以由军事机关适用的开除军籍是一种军事行政处分。
关禁闭就是行政看管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 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