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该员工还不能算是失踪人员,要算失踪人员,必须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时期,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公告,超过公告的时间后,法院才可能裁定,宣告该员为失踪人。这期间的社会保险,你作为单位,还不能停。所以,公司不能将他作为失踪人员,否则,那麻烦事就多了。
公司对这类人员的处理,建议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应按企业规章制度(如果有的话)向职工发出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前往职工在职工登记表上留下的的家庭地址,将通知书送达职工本人,找不到本人,可交其共同居住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无论是送给本人或是家属,都要求在送达通知回执上签收,派员送通知工作人员,必须是两人,最好其中一人是工会代表。如果本人或家属拒绝签收,可邀请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签字证明后,作留置送达;(二)在其隹所找不到本人或家属的情况下,采取用持号信的方式,通过邮局送达。通过邮局送达时,要注意在挂号信备注栏注明所寄的通知名称。(三)在通过邮局送都不行(如被退回)的情况下,就采取登报送达的形式,此报一般为当地市民经常看的报纸。一经登报,则视为送达。公司应将登有通知的报收集,作为证据。
送达的方式选择,必须按程序,不能跳过去时前面的程序,用下个方式送达。
在限期不回的情况下,企业可对其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报不报警,是家属的问题,企业没有这个义务,除非是因公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