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当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不合理的问题,从1984年开始,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改革探索:一是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范围;二是提高了保障的标准;三是增加了保险项目;四是缓解了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同的矛盾;五是出台了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条例,使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开始走上法制化、正规化和社会化发展的道路。社会保障制度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统筹的制度安排。
1993年,中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提出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政事分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改革全面铺开,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1994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项决定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框架,逐步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以便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和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08年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0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3169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24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381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9181万人。全年2334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4291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近5000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4000多万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全国2729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为8.14亿,参合率9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429亿元,累积受益3.7亿人次。2009年全国将有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