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里的等待期和观察期一样。
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在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没有此项条款。所谓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从健康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后一定时期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以及身故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才按照约定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观察期也可以称为免责期。
所以,保险合同里的等待期和观察期一样。
扩展资料:
观察期条款就是将宽限期以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观察期只是针对疾病事件而言,因意外事故所致的身故、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则不受宽限期条款的约束,一旦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即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规定
1、长期健康保险(疾病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合同生效后180天,观察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2、短期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初次投保的观察期为30~90天,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但续保不受观察期的限制。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观察期,是指被保险人于丧失工作能力开始后的一定时间(通常为7~365天)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待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才根据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具体情况给付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