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当保存30年,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当保存30年,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
扩展资料
会计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凭证,我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可见,会计凭证是指包括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财务凭证的总称。
记账凭证只是会计凭证的一种,是会计人员做账时填写会计分录的那张纸,主要是为便捷登记账簿提供会计分录;而真正发挥作用、能证明会计事项的是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或者说只有当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共同组成的会计凭证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并列从属于会计凭证的,单纯的记账凭证不包含原始凭证。
从取得的来源和方式看,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证明,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证明凭证”。记账凭证是编制会计分录后填制的单据,又通俗的称“会计分录凭证”,是介于原始凭证与账簿之间的桥梁。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