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依据《会计法》需要对单位处于5000元以上10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的《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⒛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界定标准: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损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