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
1、水准基点的设置:基点设置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为原则,宜设置在基岩上,或设置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水准基点的位置,宜靠近观测对象,但必须在建筑物所产生的压力影响范围外。
2、观测点的设置: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
3、测量宜采用精密水平仪及钢水准尺,对第一观测对象宜固定测量工具和固定测时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
4、测量精度宜采用Ⅱ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
5、观测时应登记气象资料,观测次数和时间应根据具体建筑确定。在基坑较深时,可考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
扩展资料:
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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