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包装物是企业为了销售产品,以出借方式无偿提供给购货单位暂时使用的包装物,但要收取一定的押金。包装物在出借期间,其价值损耗和发生的修理费用,都是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应记作企业的“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发出、收回及退还押金与出租核算相同,但对于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记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出借包装物报废,对其残料价值,应冲减企业“销售费用”,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若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其价值,其核算方法与出租包装物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出借时,应结转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贷记“包装物”科目。收到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出借
借:销售费用(出借一次性摊销)1000
贷:低值易耗品——包装物1000
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600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