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

2020-05-17 时事 120阅读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04.10):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设立安全评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日):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根据中央编办,目前职业危害评价已移交给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门负责社会流行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文件将会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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