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年二月启动的“清零行动”并不包括退役是已经被安置、并且已经工作三年的下岗退伍军人。民政系统安置办主要安置工作责任:1、对于当年的退役军人,依据国家法规具有安置工作条件的安置工作;2、保证每一个被安置的退役军人具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内如果被安置对象非本人原因(安置单位改制、破产等)而致下岗失业的,退回民政局安置办重新安置工作。
从2011年11月起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置工作的,已经不再分农村、城镇兵源了。退伍的二级士官只要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就可以依法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