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提问有大小两个问题:一、国家民政部对于78年后的清零行动,有对于像2007年下岗的退伍士兵有什么具体的安置再就业政策;二、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列出台,可是对2011年11月25曰入伍退役的士兵回来政府安置合理吗?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对于民政部门在军人退役当年安置工作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安置后保证安置的退役军人具有三年的稳定工作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如果三年内因为非本人原因的辞退(如单位改制、倒闭)可以退回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工作。但是对于已经具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被下岗、辞退的,那么民政部门就没有了责任和义务了(谁也不能保证一辈子金饭碗的)。
2007年下岗的退伍士兵如果是已经具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那么就没有民政部门安置义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自己再就业已经不是特殊的事情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对于退役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列》出台,最大的改变就是不分农村城镇兵源,安置工作具有一样的条件。这对于我国成熟的市场经济、农村城镇一体化环境和企业制度都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改变:就拿今年2月初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公开坦言,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比如,过去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是主渠道,改革开放以后,在地市一级国有企业越来越少,安置能力也越来越小。
所以对于建国后一贯实行的“哪里来、哪里去”的安置原则,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单位、企业需要的。而对于《退役士兵安置条列》第二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显然是对所有的城镇、农村兵源的退役军人是相对公平、公正、合理的。也是激励现役义务兵、强军精兵和部队发展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