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上的二部法律。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了。《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编纂,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是修编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一、《民法总则》相较《民法通则》的不同
《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进一步理清了民事法律主体的划分,将《民法》的“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下图:
1、“合伙人”不再是自然人主体。《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人”都同属“公民(自然人)”范畴。但在《民法总则》重新划分了两者的民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仍归属于“自然人”范畴;而“合伙人”却划归为“非法人组织”。关于于“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其组织财产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财产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2、法人主体细分为三个类别。《民法通则》对法人主体,简单地划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总则》在其基础上,将法人主体进一步细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个类别。“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围绕民事主体的完善,《民法总则》还就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完善,同时也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了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等效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的实施不代表《民法通则》的废止
尽管《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的编纂,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但是《民法总则》的实施,并不代表着《民法通则》的废止。2017年第66号主席令中,只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没有明确同时废止《民法通则》,且在《民法总则》中也只是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没有废止《民法通则》。因此,《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将在一段时间内并存共用。
在并存共用的阶段,对于两法均有规定的内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两法均未规定的事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