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扩展资料:
《房屋登记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