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具有什么样的组成结构?

2020-08-31 财经 83阅读
具有相同或相似预期目的、共同技术同品种医疗器械应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由于医疗器械的复杂性,形式的多样性,通用名称的命名需要从预期目的、技术特点、结构特点和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且不同领域产品通用名称命名侧重点不同。因此,为进一步明确通用名称的组成结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规定了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采用专业术语及词汇,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并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具有合法、科学、明确、真实的原则性。
在实施中,对于一些多年应用,且形成行业共识的专业词汇,如X射线,C反应蛋白等,在通用名称中使用也是被允许的;对已被广泛接受或者了解的特征词可以依据相关术语标准进行缺省,以简化产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反映具有相同或相似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共性特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涉及对商品名称的审评审批,但未限制企业为反映产品个性特征而使用商标或商品名称,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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