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供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摄氏度。(低温标准以当地规定为准)
如果感到居室温度不达标,可首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不测温,请市民拨打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测温过程中几项具体要求,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
用户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
供热单位的测温表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电子测温表,而且必须是经过法定的计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在给用户测温的时候,需要向用户出具这块表的检测合格证书。另外,测温的时候,用户的门窗应该关闭30分钟以上,测温表应该放在房间中央1米到1.5米的位置,这样才能测量到准确的室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