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过广告公司的互换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

2020-06-23 时事 248阅读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
解析:张贴广告须提交申请,经工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均属非法宣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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