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2022-08-05 时事 194阅读
至于政治庇护权问题,1954年宪法中就已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第九十九条),不过1975年与1978年宪法之规定有着浓厚的革命化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第二十九条)。1982年的宪法明确规定给因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政治庇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通过对以上有关条文的说明,至少可以得出四个结论。第一,这四部宪法对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所区别,其主要区别集中于这三条,即“四大”、“罢工”和“法律上人人平等”;在1954年与1982年宪法中没有“四大”与“罢工”的条款,而1975年与1978年宪法中没有“法律上人人平等”这一条文之规定。 第二,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在语言文字上的表述以及如限制性的条件等不尽相同(如公民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对于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同一权利中有些增加了一些内容(如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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