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计算社会保险待遇都是按缴费年限,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1992年4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从92年4月1日起缴费才予以计算。其它单位职工,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可以补缴至15年;其它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各地规定不一,但基本上是只能补缴近些年的,以当地规定为准。
如你所述,如果仅仅是工龄计算,你应当从2004年起算;如果按缴费年限计算,应当从2008年实际缴费起算。新单位没有为你补缴社保的义务,而你主张原单位补缴已过时效不会被法律支持,个人补缴你并非是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也不支持补缴2008年之前的部分,因此无法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