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相互矛盾吗?

2020-10-10 财经 76阅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所以,根据该法规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总投资额”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满足其中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两者全部不满足者,可以不进行招标。
大家回答都没错,法规已经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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