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 制 刀 具:
1、匕 首:带有刀 柄、刀 格和血 槽,刀 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 刃、双 刃或多 刃 尖 刀(见图一)。
图一
2、三 棱刮 刀:具有三个刀 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旦缓宏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 刀(跳 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 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 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 刃、双 刃、三 棱尖 刀:刀 尖角度小于60度,刀 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 刃、双 刃和多 刃 刀 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 尖角度大于60度,刀 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 刃、双 刃和多 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二、未开刀 刃且刀 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 制刀 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 刀、腰 刀、靴 刀、马 刀等刀 具的管制范围哪耐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 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 格(挡手):是指刀 上用来隔离刀 柄与刀 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 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模册分(见图六)。
4、血 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 尖角度:是指刀 刃与刀 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 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 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 刃(刃口):是指刀 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图六
7、刀 尖倒角:是指刀 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