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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扩展资料:
案例:
一起探望权引发的官司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他们的孩子出生了。女儿的出生缓解了夫妻俩之间的矛盾。然而,他们发现女儿的行动有异于其他同龄的孩子,而且很容易发烧并高烧不退。
后来经医院检查,他们的女儿确诊为患有严重的运动发育迟缓症,属于一级伤残。孩子病情的恶化直接影响到了夫妻俩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两人的关系再度发生危机,平时口角不断,相互不满。
某一次孩子做胃部检查,因为王女士的固执孩子差点丧命。李先生因此再也无法忍受妻子的固执己见,没过多久,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从2011年到2012年,这对夫妻曾三次对簿公堂,每次两人都对孩子的抚养方式和抚养费问题没有异议,唯独在孩子的抚养权上争执不下。
法院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王女士独自一人居住在上海,而且平日里还要上班工作,父母又在外地,不可能很好地照顾孩子。最终,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李先生。
此外,关于王女士探望孩子的问题,法院认为,孩子目前身体状况及病情,根本不适宜带出家门,而王女士和李先生及其家人的矛盾又特别恶化,所以目前暂时不适合探视。关于探视的问题,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在孩子的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再予以主张。
王女士最终同意了孩子的抚养权归李先生,但对于现阶段自己不能去探望孩子的判决,王女士不能接受,决定继续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给予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
而由于王女士的婆婆对王女士非常反感,并且认为性格极端的王女士很可能会伤及孩子,因此强烈不同意她和孩子见面,由于两家人积怨已久,矛盾很深,该探视权案件的第一次上门调解以失败告终。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像这样艰辛多、痛苦多的特殊家庭的家长最需要理解。因此,法官决定亲自上门,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法官邀请了石泉街道的社会观护员薛老师一同上门。
孩子的爷爷奶奶向法官诉苦,说他们是如何含辛茹苦地养育残疾的孙女,并表示他们始终担心有过激行为的王女士前来探望会再次闹出什么乱子。法官为爷爷奶奶做了心理疏导,让他们宣泄出心中的无奈与痛苦。法官的言行打动了爷爷奶奶,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奶奶表示,孩子的疾病是父母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在长达三年的诉讼中,没有一个人上门来看一眼孩子,也没有人能真正理解他们的心情,该案的主审法官是第一个上门看望孩子的法官,就凭这一点,他们愿意信任和配合法官。这次上门,孩子的爷爷奶奶同意王女士在其他亲属或者社会观护员薛老师的陪同下可以来看望孩子。
2013年6月,法院开庭主持双方调解。最后,李先生允许王女士在规定的时间探望女儿,王女士主动撤回起诉。
为了协调他们的探望权问题,法官专门设置了两位探望监督人,一位是李先生的阿姨葛女士,由她担任亲属探望监督人;另一位是石泉街道的社区观护员薛老师,由她担任社区探望监督人。打消了王女士和李先生担心在探望中再次发生冲突的顾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一起探望权引发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