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行政区划是怎样划分的

2020-06-01 国际 115阅读
日本的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为都道府县,全国划分为1都、1道、2府、43县。部份市因人口较多,在当地影响较大,而被指定为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都道府县下的行政区划为市町村,此外还有郡、支厅、区、特别区等行政单位。根据地理与人文、经济特征,日本通常被分为八大区域,包括了北海道地方、东北地方、关东地方、中部地方、近畿地方、中国地方、四国地方和九州-冲绳地方
郡是日本自1878年起所设立在都道府县下的行政区域,通常辖有数个町或村的自治地方,市级的自治地方则不隶属郡的管辖;但此日本郡制已于1926年废止,目前郡只作为地名的表示,并无任何治理功能。
现在的市町村
市:人口5万以上,并且户数的六成集中在市中心区域,或著是有六成的人口从事该市的产业,此外还需具有该都道府县的条例中所规定的必须设施。2004年(平成16年)所制定市町村合并特别条例中,允许人口3万人以上市制实施。
町:需具备在该都道府县的条例中所规定的“町”的必备条件,
町村要改制为市,或村要改制为市,需送都道府县知事,经都道府县议会决议通过,并向总务大臣申报。
村: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的必要条件规定。
地方自治法中,法律中对于市町村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不过,其中的政令指定都市就有事务分配和行政区制度的特例。
镇村可以不设置议会,而以直接民主方式的町村大会替代。但目前并没有实际设置町村大会的例子(另有见解认为东京都八丈支厅宇津木村有设置))。2006年长野县木曾郡王泷村因多重债务问题曾提出此案,但被村议会否决。
市町村的辖区内会使用“~町”作为地名。
市町村有进行自治事务、制定条例、规则等自治立法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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