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的法律性质?

2020-06-09 社会 140阅读
目前无统一定论
本人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事故批复是有关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职权独立作出的,直接确定事故责任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强制执行力。从作出事故批复的主体、内容和效力上看,进行事故处理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该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以上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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