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不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的原则,法律和法规,实事求是,注重实际结果,做出及时、准确的事故调查,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12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叙述;
(四)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