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扩展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水平要求
《征地补偿标准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