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公安在网上通缉犯人

2020-05-07 社会 112阅读

参照1999年《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及2002年《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

1、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

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在三日内上网;

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扩展资料:

网上通缉具体程序:

1、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

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该及时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上网和撤网都必须是同一公安机关,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到刑侦部门进行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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