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公安部门上了网,也就是被网上通缉了,后果是公安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就能将其就地羁押。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建议去自首。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通过文件形式被界定,初显端倪。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各警种、各部门日常性的工作。
网上追逃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有利于充分调动民警"破 案追逃"的积极性;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有利于强化公安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建设;有利于推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