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检查员工个人银行卡明细侵权吗?

2022-08-01 社会 111阅读

侵权。

《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扩展资料

大数据时代,更需保护个人隐私

过去我们常说,“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在今天的大数据时代,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强,互联网上到处印刻着生活的痕迹,个人隐私泄露的危险大大增加。

江西抚州市民吴某与他人在网上打起“口水仗”。对骂之余,对方把她的单位、姓名、手机号公之于众,并将一些损害其名誉的文字发到其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

前些时候,万科集团董事长王某婚变的传闻充斥网络。其新婚夫人的照片、两人的合影,甚至所谓的离婚协议书等,在网上流传,真假难辨;

人民网曾做过一项网民调查,90%的被访网民表示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89%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堪个人信息泄露之扰。“给我们三句他说过的话,10小时内就能搞清楚他是谁、在哪里”,某网络侦探公司的这一说法虽然有些夸张,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网络信息安全形势的严峻。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政府管理部门责无旁贷。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将开展全国性的清理行动,集中清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三类信息。这对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无疑是一大福音。 

事实证明,侵害公民个人隐私和名誉权,不只是专业网络犯罪集团所为。在一些热点网络事件中,事件主角的个人信息被网民随意曝光,甚至连未成年人都深受其害。无论是几年前因一句“很黄很暴力”被“人肉”的13岁小姑娘,还是最近在古迹上涂鸦被口诛笔伐的南京中学生,都承受了难以数计的攻击、谩骂和侮辱。

与这些打着“正义”旗号的网络暴力相比,一些恶意的攻击、诽谤,性质更为恶劣。

被纳入本次集中清理对象的“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开设博客、微博”行为,在著名的“艾滋女事件”中有着典型体现:河北女青年闫某与男友分手后,男方假冒其名义开设博客,“自述”是一个感染艾滋病毒的卖淫女,甚至公布了279名所谓“嫖客”的姓名和电话。

管理部门重拳出击,清理各类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打击各类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固然是维护网络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建设层面持续给力,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保护个人隐私的长效机制。

而各大网站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载体,更应加强自律,加大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力度。公民自身也要加强防范意识,在应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隐私泄露。

只有全社会对这一问题重视起来,我们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隐私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民网-大数据时代,更需保护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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