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社会化
( 一 ) 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现在为世界上各国共同使用。那么什么是民法呢?据考证,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权力属性,而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具有权力属性,属公法;后者不具有权力属性,属私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渐用“民法”一词来表述以往所说的“市民法”。英语的表述为: Civil law 。在我国的古代法制中,一直沿用“诸法合一”的体制,直至清朝末年,图强变法,才开始草拟“民律”。 20 年代末,民国政府制定了民法典,正式沿用了民法这一名称。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民法是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的调整对象,在下一个问题中解释)。(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为社会关系。每一具体的法律部门都以一定范畴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无论私有制为主导的社会还是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都概括为民事社会关系。民事社会关系包括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即纵向的财产关系,它不属于民法调整之列,主要由行政法、经济法来调整;另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2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身权利,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但与财产关系紧密相关,往往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着一定的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指普遍适用于该法律调整范畴的基准性法律规范。这种原则性法律规范既是能引导出相应法律规范的依据,又是法律推理、法律推定所依赖的前提。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法律的特征和法律属性本质的,居于主导其他原则和法律制度地位的原则性法律规范。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集中体现,是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 )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1 、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2 、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二 )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三 )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 )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单行法规以及部门法。由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民事关系不可能及时地在民事法律法规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依靠国家政策来配合法律发挥作用。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 五 ) 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即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就是要求民事活动不允许违反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允许有恃强凌弱、坑蒙拐骗、搞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扰乱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