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顺序

2020-08-27 社会 119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一共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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