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吗

2020-10-28 社会 343阅读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2、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不服管理,依据,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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