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属国家公布可开展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类;
( 2 )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 3 )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二)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 2 )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3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4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凡申请认证的企业可向本省环境保护局或本市环境保护局领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本省环境保护局在接到申请书 30 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企业将审核后的申请书报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进行审核。
如何办理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定?
(一)申请国家级、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 )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 3 )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
( 4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 5 )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将淘汰的产品。
(二)凡申请国家级、省级认定单位,可向本省环境保护局或本市环境保护局领取《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申请省级认定的产品,本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认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本省环境保护局进行评审。申请国家级认定的产品,由本省环境保护局进行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