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斯文萍(化名),女,1983年1*月**日生,汉族,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原出纳兼文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路9号**风尚小区二号楼2单元14**户,邮编116**,手机1338787****。
被申请人大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敏(化名),经理,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2A号7**室,邮编116***,电话88901***。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2月9日—2010年6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724.14元(2000×6个月,减去3个工作日的工资)。
2、请求裁决发放进入被申请人工作第一个月工资2000元及其无故克扣工资的补偿金500元(2000×25%)。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10年5月份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00元(2000×25%)。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月24日—2月21日(被申请人原因提前放春节长假)工资1839.08元(2000÷21.75×20个工作日)及其补偿金459.77元(1839.08×25%)。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2000×2倍)。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周六加班工资4597.70元(2000÷21.75×25个周六上班×200%)。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09年11月9日—2010年6月5日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2009年11月9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兼文员,月工资2000元,公司领导答应工作期限为1年。尽管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签订,双方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6月5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令当天移交了各种手续,这是申请人上班的最后一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不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2009年12月9日—2010年6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724.14元(2000×6个月,减去3个工作日的工资)。
2、申请人入职时,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第一个月工资2000元由公司暂时扣发,直到被辞退以至今日也没有发放。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为此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被克扣工资2000元及其无故克扣的补偿金500元(2000×25%)。
3、被申请人2010年6月5日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当天结清工资,而被申请人却违法规定让6月15日来领工资,申请人经电话联系几次才于6月18 日领取了2010年5月份的工资,其性质属于无故拖欠,依法应当支付无故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500元(2000×25%)。
4、2010年1月,公司老板称其父亲要过生日,老板一家提前回福建老家举行庆典和欢度春节,职工2010年1月24日—2月21日被提前放了春节长假。因为不属于职工原因而放假,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放长假期间工资1839.08元(2000÷21.75×20个工作日)及其补偿金459.77元(1839.08×25%)。
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2009年11月9日—2010年6月5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超过了6个月,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的二倍即4000元(2000×2倍)。
6、被申请人明确规定,职工每周工作6天,即每周只有周日才允许休息一天。申请人2009年11月9日—2010年6月5日期间共有25个周六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调休的,应当支付不少于200%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加班工资4597.70元(2000÷21.75×25个周六上班×200%)。
7、企业和职工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因此,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09年11月9日—2010年6月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大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本案证据3份
申请人:
2010年8月**日
参照以上样式写好。在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填写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