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取保候审后是一定要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因为居住地的派出所是具体的执行机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照《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参照《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