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