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欠下债务的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讼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期得到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事实上无能力履行文书的其他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时,债权人通常是形式上赢了官司,事实上却是付出了大量精力财力,仍然于事无补。
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进行,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便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2015年7月再次修订,在限制高消费的项目和内容上增加了不得乘坐高铁等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未能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的人,将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对这些人,法院也会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为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还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令的行为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债务人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力偿还,而又必须要进行消费的,或提供担保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消费或解除限制令,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此,法律并非绝对支持任何一方,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进行规范,以期促进社会和谐,法治健全。欠下债务的人应尽量提前履行,避免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避免被限制高消费,影响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