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以上几类行为基本上属于我们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费”行为。需注意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