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扩展资料:
销售不动产、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方式: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和个人住房)的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例如,某一企业转让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应缴纳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
2、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例如:某一工厂转让自建厂房,现以35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应缴纳增值税为350÷(1+5%)×5%=16.67万元。
3、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例如,某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应纳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
4、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某一个人出租非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10÷(1+5%)×5%=0.48万元。
5、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例如:某一个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8÷(1+5%)×1.5%=0.11万元。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改增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