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当事人本人驾驶车辆,故当事人是否具有驾驶证与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没有关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车辆的出借方,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应该实际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根据事故责任来承担责任,当事人不负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当事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