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业无权转让,不管是不是资产评估,依法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关审核通过股权持有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办法“:
1,程序必须进行评估资产处置: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在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全部或在某种程度上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改变上市公司的非国有股东的股权比例;;
或有限;
(二)外商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合并,破产,解散(五)(三)产权转让;
(六)资产置换的转移;
(7)整体资产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的一部分;
(8)以非货币性资产,以偿还债务;
(9)西装资产;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K)接受非国有单位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十二)接受非国有非货币单位
(十三)其他事项需要是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债资产。
2,你无法通过的情况进行评估:
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国有资产无法评估:
(一)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有偿或无偿转让资产的一部分的实施;
(二)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企业(机构)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整合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之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应按接受捐赠收入,双方分别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