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这段话是胡主席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简单明了的指出今后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也蕴含着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
然而,社会和谐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基本特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结合下才能实现。其中,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一、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法律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
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二)、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律的形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
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四)、依法治国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法治社会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需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地相处。
(五)、依法治国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宽松氛围。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依法治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一)、强化法律宣传,营造法律至上、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 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以法律制度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强化机制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按照司法权的权属性质,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司法权,形成良性的制约监督关系,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领域里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
其次,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社会冲突。
(四)、强化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法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强化综合治理,发挥社会管理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管理是篇大文章,经济越是发展,越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管理。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充分尊重流动人口对于人际关系需要,加大对其居住地的安全防范力度,认可他们对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安全感"。
二是要加强对各种社会人的管理。研究加强对社会人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责任和单位、社区、企业法人责任,确保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职工、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民营高校学生等不脱管失控。三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应当建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 (六)、强化执法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一是加强党委、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二是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检察建议、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还有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
通过这些做法,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把立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变成了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的自觉性。 (七)、强化人权意识,更新司法理念。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先决条件,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微观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牵引动力。只有首先推进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培植和构筑先进法治的社会根基,才能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
二是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维护公平正义,既要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要保护公民和个体私营、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妥善审理涉及进城务工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利益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用法律手段保障中央关于解决分配不公、消除城乡和地区差距、兼顾各阶层利益的措施得到落实。二是树立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还要逐步扩大不捕、不诉、减刑、假释、缓刑的范围,总结推广"社区矫正"的经验。要扩大调解的范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纠纷处置机制。
要加快研究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有限再审等诉讼观念在我国的改造运用问题。要把适用刑罚的过程看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过程,看作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过程,通过采用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不断扩大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 总之,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而实现和谐社会的推动力则是依法治国,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加迫切的需要依法治国顺利进行,也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