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务员从事的第二职业是带有营利性的,那么就是违反纪律了。
原因:公职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极易滋生权钱交易 ,公务员掌管人、财、物,从事第二职业,有可能利用手中或多或少的权力,极易引起不公平因而滋生腐败,也是对人民赋予权力的不尊重。
另外,公职人员就应该一心一意,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一心二用不能集中精力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