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赔偿新标准从何时执行

2020-10-28 时事 131阅读
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以民发〔2014〕101号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也是现行的抚恤执行标准。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详细内容见链接:https://www.baidu.com/link?url=SzM0O_PM4F7ywywo58v3Kqud0MxJCGlfsZ1oX4nWcEf4EqSfByJtfV9LZmsbIVEwdRYfG18m3D_LHEUTmzPsQa&wd=&eqid=e820d9410001fad60000000355d6d6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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