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兼得。
人民警察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中,低于《人民警察优待抚恤办法》的部分,由原渠道补足差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50号
五、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编制证明材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因工死亡的职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或者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工亡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低于国家对因公牺牲和烈士政策待遇规定的,由原渠道补足。
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继其工伤保险责任。
依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