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遗产20年后,所有继承人未有分割争议,那此遗产房是否就可以算户口所在人的了么

2020-06-25 社会 128阅读
问题:父母过世后,其遗留的房屋没有分割,部分继承人将房屋拆掉后重新盖房,新房能否被认定为遗产? 简答:不能被认定为遗产。因为遗产的标的物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无法继承。 案例:张一诉张二房屋拆后重建遗产继承。 张一和张二系兄弟。张家兄弟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初,张一将张二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之父、母分别于1953年、1996年去世,在北京市海淀区有房屋8间半,母亲生前居住在院内南排北房2间半,北排5间系1982年由被告在拆除老房2间后添置部分材料共同建造的,母亲去世后一直由被告居住,其他子女均未放弃继承,现双方对继承发生纠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进行析产侵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二拿着起诉书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让张二详细地说明房屋的具体情况。 被告张二陈述道:诉争院落共有8间,北排北房是5间,其中西头的3间是1980年我在院内空地上所建,东头2间在1988年因住房紧张而批建,南排北房3间是1983年我在旧房基础上重建的,旧房于1980年已拆除。这8间房子都是我的,我不想被他们分割。 律师问道:你建的这些房屋有审批手续吗? 被告张二答道:1988年的房屋有建设施工许可证。其他的没有审批手续。但是村里人都知道那些房子是我盖的。 了解了案情后,律师帮他分析道:你要想胜诉,关键在于需要证明这些房子不是遗产。现在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承认了那五间房是由你添置材料新建的,你需要驳斥的是这些房屋不是以原材料为主而是主要由你出资新建。另外那两间半由于是你母亲生前居住的,原告可能会据此认为是遗产,你需要证明这些不是遗产。 根据这些情况,律师为被告制订了应诉策略:(1)绘制房屋示意图,分别指明原遗留房屋和现存房屋的位置,说明原有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了。(2)出示1988年的审批手续,说明现存的房屋是自己的合法的财产。(3)出示母亲的生辰证明,说明母亲在新建这些房屋时已经没有经济能力,房屋系被告自己个人出资新建的。(4)律师为其起草答辩状,向法官说明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法理。 律师起草的答辩状如下: 诉争院落共有8间,北排北房是5间,其中西头的3间是1980年我在院内空地上所建,东头2间在1988年因住房紧张而批建,南排北房3间是1983年我在旧房基础上重建的,旧房于1980年已拆除,1988年的居民建设施工许可证已经明确确认北排北房西头3间房的南排北房3间房屋的户主是张二,同时也证明北排北房东头2间房是我的房产,所以25号院内的8间房是我的房产,而不是原、被告父母的遗产,他人无权分割。母亲李玉1913年出生,在我第一次建房时,李玉已经67高龄,第二次建房时,李玉高龄70岁,第三次建房时75岁,老人无任何经济来源,所以没有能力建房,南排北房3间是在旧房拆除后重建的,旧房是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但在1980年拆除时,没有人主张分割属于父亲的那部分遗产,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且原房已不复存在,现在原告主张分割房产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意见与律师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法院的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均享有继承权。但本案诉争的房屋,已于1980年已拆除,故被继承人之遗产早已灭失。上述院内现有房屋均系被告张二出资所建,而其母生前之生活亦要靠其子女支付赡养费,显然不具备出资建房的能力,故本院无法认定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之遗产。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一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张一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实际上有三个争论的焦点:一是旧房被拆除后如何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已被拆除,实际上已经灭失了,当然就已经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二是利用原房屋材料新建的房屋能不能认定为遗产。在实践中,要看旧材料在新房屋中所起到的作用,如果旧材料是起主要作用的,房屋的价值主要靠旧材料来体现的,那么仍应认定为遗产,如一些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否则就不能认定为遗产了。三是与父母共同生活时新建的房屋能否被认定为遗产。这主要看新建房屋系共同出资还是子女单独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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