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一、调解程序: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经过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采取“裁审择一”的体制,即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的制度。
三、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不能起诉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终结。
扩展资料
产生劳动争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