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力的必要性

2020-10-29 时事 143阅读
行政监督必要性理论分析
论述行政监督,就要回答为什么要对政府进行监督?既然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监督就是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督。权力本身并不会腐败,而且权力离开了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也不能运行,而人的价值观念、思想态度、道德品质都会对权力的使用产生影响。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要想对它进行监督,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和体制作保障。下面将从权力、人性、政府利益和社会主义民主等方面对行政监督的必要性做一理论分析。
(一)权力与行政监督。权力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影响力,即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能够施加影响的能力。权力具有腐蚀性,这种腐蚀性根源于权力的下述特征。
第一,权力的强制性。拥有权力的人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对那些资源的需求者发号施令。两者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强制性关系的表现。
第二,权力的工具性。权力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类某种利益和需求,这种利益和需求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人们追求权力、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不是为了权力而权力,而是把权力当作满足自己的需求,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或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三,权力的商品性。就是说权力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如价值、使用价值、能够用来交换等。现代社会,大多人的权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奋斗获得的,人们在获得权力的过程中都要付出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代价,这就使得权力具有价值。权力的使用价值指权力对人的有用性,能给人带来利益,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这就使得权力可以用来交换。
第四,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公共权力除了具有上述权力的一般特性外,还存在内在的矛盾性。因为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社会民众是公共权力真正的主人和所有者;然而,公共权力又超脱于社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代表社会掌握和使用它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实际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人员有可能为了集团或自身的利益去损害或剥夺社会的利益。
正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商品性,在运用过程中能给掌权者带来地位荣誉和各种利益,才使得人们竞相追逐和争夺。同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权力意志植根于统治和控制他人的欲望之中。这决定了它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会侵犯其他权力。权力对掌权者具有本能的和自发的腐蚀作用,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损害。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权力与腐败的内在联系。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是,权力只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权力是否导致腐败,离不开对权力载体的人的分析。
(二)人性与行政监督。促使权力发生异化的因素不是别的,正是权力主体的私欲。如果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没有任何自利的动机或自利的倾向,行政监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事实上,人性并不总是善的。麦迪逊曾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可以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在人性假设上,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人性本恶”或“经济人”、“人性本善”或“道德人(社会人)”。人性中具有两种潜在的倾向,即自利倾向和利他倾向,这种人我们称之为“利益人”。“利益人”既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关心别人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相一致时他会成为利己和利他的统一体;当别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一致时,他会权衡利弊,根据现实条件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在存在可能引起公共权力变异的情况下,在进行制度设计、考虑到人性假设时,应做到“道德人”和“经济人”并重:把“道德人”的实现看作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同时立足于“经济人”的假设。
(三)政府利益与行政监督。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是否有自身的利益即政府利益?是否总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存在自利性,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便会有自身的利益,这可能导致政府失灵。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承认政府利益的存在。“政府也是‘经济人’,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只不过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性质要求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持同一方向。”但作为国家体现者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则是具体的,并且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因而必然会代表和追求多重利益。
政府利益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有多种情形。
(1)如果政府利益的方向与公共利益的方向保持一致,则政府利益的追求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就会相互促进;
(2)如果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向不完全一致,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可能放弃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最佳选择,而做出对政府更有利的选择,这会部分地减损公共利益,但仍不失为一种总体最优无法实现时的一种次优选择,而且“适度合理的政府利益能够转化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力,具有积极效应。”
(3)如果政府利益突破必要的约束和界限,沿着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方向进行,这必然会从根本上损害公共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的自我扩张和膨胀、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扩张、大量的政府“设租”和“寻租”行为及官员腐败等。
正因为政府利益的客观存在,而且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共权力,从而使得政府行为有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政府进行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行政监督。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该动员人民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都是有效的行政监督形式;各种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也对政府权力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
三、加强行政监督理论措施
预防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从物质化、精神化和制度化三个视角进行思考。从物质化的视角来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他们首先是人,需要生活甚至体面地生活。如果长期连基本工资都拿不全,连基本的生活水准都难以维持,怎么能够指望他们节制“经济人”欲望而保持廉洁。有不少人十分欣赏像新加坡、中国香港和西方一些国家“高薪养廉”的成功经验。从我国现实条件出发,相对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实行适薪养廉,抬高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物质基础。
从精神化的视角来看,人的精神世界具有相对对立性,世界观和人生观、正义感和责任感、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是虚无缥缈的,它们附着在公共权力人身上,融入政府官员的思想,培育着公职人员的免疫能力,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内在力量。人们难以想象一个没有正义感或正义感不强、缺乏良知或道德感低下、没有廉耻心或漠视荣誉的人,能够守住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底线。从理论上讲,上述物质化视角应属行政激励的范畴,精神化视角应属行政伦理的范畴,这里暂不作深入讨论。
从制度化的视角进行探讨。关于制度,邓小平有两个著名论断,一个是“教育很重要,但法制更靠得住”。另一个是“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做不成好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做不成坏事”。这两个论断深刻揭示了制度在防腐反腐中的有效性。通过制度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明智选择。在制度层面上探讨如何防止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其实质可转化表述为:如何通过制度化安排,对公共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人类政治社会恒久的努力,现行各种行政监督制度正是人类长期历史实践的沉淀所凝聚的制度力量。
近年来的各种组织、机构进行的调查都显示腐败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人性的某些缺陷和权力的腐蚀性是腐败的可能诱因,制度和体制的不健全使腐败由可能变为现实,而监督的缺失和乏力则使腐败呈愈演愈烈之势。就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而言,最要紧的是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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